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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并应赔偿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河北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受害人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不当的理由,不予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赔偿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王建民代理审判员 伊贤颂代理审判员 闫艳 书记员: 许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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