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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依据现有证据,认定京能电力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系雇佣关系,事实不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维持集宁区人民法院(2017)内0902刑初2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二、撤销集宁区人民法院(2017)内0902刑初2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二、三、四、五、六、七项,即张瑞平、京能电力后勤服务有限公司赔偿王某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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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对道路前方交通动态观察不够,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当,造成被害人钮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的一般死亡交通事故,且被告人乔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乔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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