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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高尚印、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首先原告李某某和被告高尚印都认可是高尚印联系的借款,且高尚印在借款人处签字,故高尚印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李某某主张借款是用于高志强和邹琦共同经营的商店,证据为2015年的欠条用的是高志强经营商店时的商品明细表,2016年的借条中所用的纸张与“富民电瓶电器商店”的纸张一致,纸张的下部印有邹琦使用过的电话号码“139××××6773”,由此来证明邹琦和高志强共同经营商店,高志强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高尚印亦认可该主张。但从李某某及高尚印的陈述来看,是高尚印联系借款后,高志强在借据上签字确认。对于李某某主张的事实,邹琦提供了反证,证明富民商店成立于高志强与邹琦结婚前,高志强经营的富民商店是个体工商户,经营形式为个人经营,而非家庭经营。邹琦提供的反证使李某某主张的诉争款项是用于邹琦和高志强共同经营富民商店这一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那么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即李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综合本案的证据,对于这笔债务是否为高志强和邹琦夫妻债务这一事实无法认定,故李某某主张是高志强和邹琦的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不予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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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依法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否则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本案中,上诉人付某某称被上诉人冯某某向其主张债权的“借条”是虚假的,是在被上诉人冯某某的要求下在“借条”上签字摁手印,实际并未得到相应钱款,其与被上诉人冯某某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一审庭审中,上诉人付某某对于“借条”明确陈述“条上的签名和手印是我的”;二审庭审中,上诉人付某某称“借条”上“2005年3月30日付某某”及“2004年4月30日付某某”的签名和手印不是其本人的,只有“借条”中体现的“2018年10月20日付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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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某某、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二审提交的证据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李淑华、任晓宇于2014年(后又修改为2015)5月9日为翁某某出具借条,内容为:肆万元整,开店抬款到二○一五年(后又修改为二○一六)一月还清本息一次,利息1分2厘。被上诉人李淑华、任某某于2019年2月10日再次为翁某某出具欠条,内容为:户主李淑华2015年欠翁某某人民币肆万元整,至今未还一分钱。李淑华、任某某为翁某某出具欠条(2019年2月10日)后,向翁某某索要原借据,翁某某拒绝。双方因此发生争执,翁某某将2014年的借据交给处理纠纷的民警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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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明确约定“张某某向于某某借款人民币贰拾叁万陆仟元整(236,000.00),用房产证做抵押”,张某某在借款人处签下自己的名字。从该笔借款人民币23.6万元的数额以及用自已的房照做抵押这一系列的行为,张某某做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认真审视借据的内容,并能够认识到其在借款人处签名这一行为的后果。被上诉人依该据向上诉人主张还款是其自主选择的权利,现上诉人虽主张其不是借款人,是担保人,且担保的借款是20万元,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原审法院依该据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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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李金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李金某偿还7万余元贷款及利息至董某某贷款账户,董某某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李金某在偿还银行贷款时,因亓某的提议防止贷款户均因不能偿还贷款而列入失信名单,同意将款项偿还至董某某账户的行为,是亓某、李金某等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李金某对于董某某的贷款并无偿还的义务,实际上董某某虽然使用其身份办理贷款,但并未实际使用贷款。相对于发放贷款的银行,董某某应当承担偿还贷款的义务。董某某的贷款得以偿还,并非获得了李金某偿还贷款的利益,相反是银行因其贷款收回获得了预期收益。这与李金某所称因董某某不当得利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并不存在牵连关系。首先,生效的王凤义、王永霞、李金某等人骗取贷款罪刑事判决确定,继续追缴李金某骗取的贷款23万元,李金��负有偿还贷款义务。在亓某告知李金某可以少还部分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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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李金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李金某偿还7万余元贷款及利息至董某某贷款账户,董某某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李金某在偿还银行贷款时,因亓某的提议防止贷款户均因不能偿还贷款而列入失信名单,同意将款项偿还至董某某账户的行为,是亓某、李金某等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李金某对于董某某的贷款并无偿还的义务,实际上董某某虽然使用其身份办理贷款,但并未实际使用贷款。相对于发放贷款的银行,董某某应当承担偿还贷款的义务。董某某的贷款得以偿还,并非获得了李金某偿还贷款的利益,相反是银行因其贷款收回获得了预期收益。这与李金某所称因董某某不当得利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并不存在牵连关系。首先,生效的王凤义、王永霞、李金某等人骗取贷款罪刑事判决确定,继续追缴李金某骗取的贷款23万元,李金��负有偿还贷款义务。在亓某告知李金某可以少还部分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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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李金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李金某偿还7万余元贷款及利息至董某某贷款账户,董某某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李金某在偿还银行贷款时,因亓某的提议防止贷款户均因不能偿还贷款而列入失信名单,同意将款项偿还至董某某账户的行为,是亓某、李金某等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李金某对于董某某的贷款并无偿还的义务,实际上董某某虽然使用其身份办理贷款,但并未实际使用贷款。相对于发放贷款的银行,董某某应当承担偿还贷款的义务。董某某的贷款得以偿还,并非获得了李金某偿还贷款的利益,相反是银行因其贷款收回获得了预期收益。这与李金某所称因董某某不当得利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并不存在牵连关系。首先,生效的王凤义、王永霞、李金某等人骗取贷款罪刑事判决确定,继续追缴李金某骗取的贷款23万元,李金��负有偿还贷款义务。在亓某告知李金某可以少还部分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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