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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于某某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未给国家造成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_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