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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张某甲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张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三款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二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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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自愿真诚悔罪,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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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当庭被告人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得到酌情从轻处罚。经核查,被告人孟某驾驶车辆已经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被害人家属可以得到相应经济救济,对此本院在量刑时将予以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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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孙某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自愿认罪,且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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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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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自愿真诚悔罪,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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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刘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事故发生后刘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及急救电话,并在现场保护现场、抢救伤者,等待警察及救援人员到来,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罪行,其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010年12月28日公布)中关于交通肇事案件中相关自首认定问题的规定,故应认定为自首,因此对辩护人这一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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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因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并驾车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在庭审过程中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其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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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当庭被告人杨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得到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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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当庭被告人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补偿款,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得到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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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甲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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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亲属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亲属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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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自愿真诚悔罪,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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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当庭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为自首。经庭审调查,被告人贾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案情,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在交通肇事案件中,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事故双方均负有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交警查明案情的法律义务,被告人贾某的上述行为亦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人在案发后的表现本院在量刑时将予以充分的考虑。当庭被告人贾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得到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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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当庭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得到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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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交通肇事后未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救助伤者,而是继续驾车向前行驶,系交通肇事逃逸,对辩护人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马某当庭认罪,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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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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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友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友岐自愿真诚悔罪,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友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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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薛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薛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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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洪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洪光当庭认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对被害人亲属部分赔偿,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洪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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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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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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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当庭认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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