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交警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构,其代表受害人家属与姜长生及其司机贾志军夫妇达成调解协议并收取和保管损害赔偿金,既无国家相关部门授权,亦无法律依据。姜长生已向永清县交警大队交纳的赔偿金可要求退还。若受害者的家属即权利人出现,姜长生可直接向权利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履行赔偿义务,并据此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综上,人保财险霸州支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1)霸民初字第304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姜长生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上诉人姜长生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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