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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县聚丰源古典家具厂、李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青县公安局2017年4月17日询问笔录、青县公安局2017年9月14日询问笔录中聚丰源家具厂经营者李元新的陈述能证实李某在济南东亚商场经营的聚丰源红木家具店工作,聚丰源家具厂与李某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李某接受聚丰源家具厂的劳动管理,从事聚丰源家具厂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李某提供的劳动亦是聚丰源家具厂业务的组成部分,即聚丰源家具厂与李某之间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确立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一审法院认定聚丰源家具厂与李某存在劳动关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聚丰源家具厂拖欠李某工资应予给付,李某主张月薪5000元,并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予以支持;因李某在第3448号案件审理过程中,其认可聚丰源家具厂给付了部分工资,依据李某认可的事实,聚丰源家具厂已给付37000元,其应给付拖欠的38000元工资。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一审认定聚丰源家具厂应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为李某缴纳2015年10月至2017年1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并无不当。综上所述,青县聚丰源古典家具厂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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