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告与四被告就(2016)鲁0211民初181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告刘某某对原告刘宝丰负有的债务并无异议,亦确认2016年7月被告刘某某、李某某系无偿将系争房屋转让给被告董馨、刘杨之事实,故根据原、被告诉辩内容及举证、质证意见,本案主要存在如下两个争议焦点:一是被告刘某某在2016年7月转让系争房屋的行为是否系无偿转让其本人财产,即被告刘某某是否为系争房屋所有权人;二是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撤销权行使期间。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分别认定如下: 一、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被告刘某某是否为系争房屋所有权人。 原告刘宝丰主张,系争房屋登记权利人为被告刘某某,被告刘某某存在出资购买系争房屋情形,故刘某某是系争房屋的所有人之一。而四被告则主张,被告刘某某仅为系争房屋的名义所有人,刘某某对购买房屋没有任何出资,被告李某某为获取贷款额度而与刘某某协商以双方名义购买房屋,系争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仅为李某某一人。 对于上述争议焦点,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