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无犯罪事实,不构成虚开发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青岛**国际**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虚开发票数额刚达追诉标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且补缴全部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单位青岛****国际**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青岛****国际**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不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与其苗木供应商张某某有真实苗木购销关系,且虚开的发票金额与真实苗木交易金额相当,公司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其行为虽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_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李某某具有自首、退缴违法所得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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