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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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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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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曲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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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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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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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本人认罪悔罪,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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