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本人认罪悔罪,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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