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且其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且其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又系初犯,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从轻情节,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且本案系家庭纠纷,被不起诉人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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