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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尔快递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上海苏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以下三点,即一、速尔公司是否应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二、死亡赔偿金是否应按城镇标准进行计算?三、人民保险公司是否能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对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速尔公司与苏某公司签订了《特许经营加盟合同》,而速尔公司、苏某公司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苏某公司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速尔公司亦自述苏某公司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故苏某公司不具备从事快递业务的资质。速尔公司在未审核苏某公司是否具备快递资质的情况下通过与苏某公司签订该合同,从而使苏某公司借用速尔公司的注册商标在内的特许经营权并从事未能获准的快递业务,速尔公司与苏某公司之间的关系与挂靠关系并无二致,故速尔公司需对苏某公司在本案中承担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速尔公司不同意在本案中承担任何责任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就谢玉辉在事故发生前的工作和居住情况,谢辉、钱慧云在一审审理中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谢玉辉自2010年起即在上海赛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作、自2015年2月20日起居住于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崧润路XXX弄XXX号楼602室,即谢玉辉生前居住于城镇地区且收入来源于城镇,本案的死亡赔偿金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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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锦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被告在工作中遭受第三人侵权伤害,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其伤情被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十级,原告未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应由原告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原告认为被告已由侵权第三人赔偿医药费及误工费,不应再向原告主张工伤赔偿。本院认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被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被告可就上述项目与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医药费及误工费损失向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分别主张。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的被告不能向原告主张工伤赔偿的意见不予采纳。  原告虽就被告的主张提出时效抗辩,但因原告就被告遭受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向本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并于2018年9月18日经终审判决作出最终确认。被告于2019年1月17日申请仲裁,并未超过仲裁时效期间,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的时效抗辩不予采纳。  关于原、被告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被告主张其于2016年12月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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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上海家全物流有限公司、张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上诉主张一审判决适用赔偿标准错误的意见,系对前案生效判决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同理,刘某某二审中所提供的相应证据,也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本院不予采纳。   刘某某另主张张某某等五人收到的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款在本案中应予抵扣的意见,因刘某某一审中提供的证据显示该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张昌杰,且已被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8)皖1202民初6516号民事判决书和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2民终465号民事调解书认定,故刘某某该上诉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张昌杰与刘某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张昌杰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张昌杰与刘某某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张昌杰持实习期机动车驾驶证单独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引发事故,张昌杰对于损害的发生存有过错。然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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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中建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从原告病历显示,原告因交通伤产生数处挫伤瘢痕,医生在处理中要求“疤痕处外用疤痕膏(需外购)”、“继续以疤痕膏外用疤痕处(需外购)”,且从药效上讲,疤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防和治疗因手术、烧伤以及其他创伤所导致的瘢痕。故疤克并非只针对美容手术中的疤痕,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瘢痕,疤克亦有治疗作用。综上,本院依法认定,原告外购药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外购用药费用应计入本案医疗费中。  2.原告胸部损伤是否构成XXX伤残。原告提交鉴定意见书、出院记录、门急诊病历等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病史及出院小结,原告入院时呼吸平稳,且鉴定书中亦陈述原告双侧呼吸动度对称;鉴定机构中关于原告方中建在家里的情况均为自诉,并带有一定偏向性,对鉴定结论有严重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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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沈某某、沈某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在案证据、各方诉辩意见及本案实际情况,认定了侵权人侵权责任比例并酌情确定了死亡原因力比例,一审法院的认定尚属妥当,本院予以认同并不再赘述。上诉人对一审法院的上述认定有异议,但在二审中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也未陈述充分合理的理由,难以推翻一审法院的分析认定,故上诉人的上诉意见本院难以采纳。上诉人关于死亡赔偿金标准的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认同。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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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志志物流有限公司、张美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宣灵钢的不当驾驶行为致使马永裕死亡,张美娟、马春阳系马永裕近亲属,有权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宣灵钢被判处刑事责任,承担的是公法责任,不能因此排除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张美娟、马春阳在本案中就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等一并提出主张,保险公司上诉所援引的司法解释并不适用于本案情形,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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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昶与陆某某、陈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在案证据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陈述等,双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经过、事故责任认定、赔偿项目和数额计算标准均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民事赔偿责任比例以及是否由叶某昶承担律师代理费。一审法院基于叶某昶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确定由叶某昶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并无不当。而叶某昶主张事故双方均系非机动车,其只承担20%的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律师代理费系陆某某、陈某某为处理本案事故而实际支出的费用,一审法院酌定由叶某昶承担律师代理费5,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叶某昶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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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深圳市广发运输有限公司、周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保险公司与广发公司签订的系争车辆保险合同,虽有免责条款的约定,但涉诉车辆事发当年年检合格,而保险公司作为上诉人,就有关免赔的保险条款是否履行过提示及告知义务,亦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本案中不存在保险公司可予免赔商业险的情形,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278.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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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鲁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某中心支公司、韩政委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但追偿的范围应以第三人应承担的损害责任赔偿范围为限。被告韩政委驾驶不慎导致道路外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第三人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受伤。原告作为第三人的雇主,在按照法院生效判决承担了对雇员的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作为侵权人的被告韩政委进行追偿。被告韩政委向被告安某保险宿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次道路外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被告安某保险宿某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先行向原告支付,超出部分由被告韩政委承担。  结合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本次道路外交通事故发生当时的监控录像显示的内容,被告韩政委作为营运货运车辆驾驶员,在车辆发动之前已经下车对车辆进行了查看,在确保车厢内无人和无货物后,再返回车辆驾驶室发动车辆。对于本次道路外交通事故的发生,被告韩政委虽系驾驶不慎,但其对第三人借道车厢再从车厢跳下站台的通行路径是无法预见的。第三人作为成年人,在卸货完毕且皮带机传送装置已经从货车车厢内收回的情况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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