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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宏泽矿业有限公司与顾春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支付1205000元,双方无异议,本院认定。对原告支付上述款项的性质,原告主张为不当得利,并提供了招商银行汇款回单。原告主张的2013年5月10日汇款1130000元的回单中,摘要一栏载明为还款,另被告提供的原告分公司2013年4月27日会计记账凭证付顾春生款项亦载明为还款,上述两笔款项均从原告公司账户支付,且均标注为还款。会计记账凭证和汇款摘要是一个公司对其业务及资金往来的体现,应客观真实地记载,且应是公司的专业人员所为,应准确无误。作为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财物制度进行管理,原告主张标注还款是笔误,两次标注还款均是笔误,不符合常理,支付款项一次错误,还继续支付更不符合常理,况在长时间内未发现,显然违背客观事实。同时被告主张该两笔款项为原告支付的还款及利息。被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刘双强和任某证言、刘双强分三次打入原告公司账户的记账凭证、任某给刘双强账户的汇款凭证、原告分公司会计记账凭证、原告公司对刘双强免职决定书等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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