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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东鹏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东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交叉路口倒车时,未确认安全后倒车,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马东鹏先以电信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东鹏所在单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马东鹏获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判处,合法适当,予以采纳。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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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吉东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吉东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对路面行人动态观察不够,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因而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时吉东拨打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获得赔偿,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予以采纳。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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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忽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严重超载车辆,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报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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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观察路面情况不够,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自首、初犯偶犯、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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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行经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对路面车辆动态观察不够,行驶速度超过限速标明的最高时速,遇紧急情况,避险不当,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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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玉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虎玉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逾期未检验、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超速行驶,对路口车辆动态观察不够,在进入路口前,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因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虎玉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予以采纳。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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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士春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士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夜间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对路面车辆动态观察不够且在驾驶过程中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高士春先以电信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士春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判处,合法适当,予以采纳。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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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夜间驾驶机动车辆,行经危险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对路面行人动态观察不够,未在确保安全、通畅的原则下通行,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明知他人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判处,合法适当,予以采纳。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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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交通肇事罪、赌博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考虑罪犯王某某在原判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结合该犯在服刑期间改造情况、计分考核情况、行政奖惩情况和执行财产刑情况,该犯系累犯,应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07年1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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