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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新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建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过失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建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并在案发后能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此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称被告人建新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建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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