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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凉水河乡石山沟铁选厂、林家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德才在本案中提供了借条、证人证言、录音等证据,形成证据链条,其证明力明显大于铁选厂和林家其的抗辩,一审认定王德才与铁选厂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铁选厂和林家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张宾只是该事务的具体经办人员,不负偿还借款的责任。本案借条中并未明确约定还款时间,故王德才起诉未过诉讼时效。综上,铁选厂和林家其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600元,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凉水河乡石山沟铁选厂、林家其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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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某某、刘某与项素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项素伶提供的景某某于2015年10月23日出具的70000元的借条和二审出庭证人赵某的证言可以证实项素伶与景某某之间存在着民间借贷关系。景某某上诉主张该借条是2012年10月24日在打牌场所向放高利贷的项素伶借款,当日借款5万元,约定利息3份,当时就扣除了一年的利息18000元,并在2013年及2014年向项素伶分别支付18000元利息,在景某某无力偿还本金和高额利息的情况下连同一年未还的利息和延长两个月期限的利息再加上本金50000元重新给项素伶出具了7万元欠条,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因上述借条发生在景某某、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刘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实际还款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景某某,刘某连带偿还项素伶70000元借款及相应利息,并无不妥。景某某、刘某提供的出庭证人不仅因和其有亲属关系,且不能证明其主张成立,项素伶提供的证人宋某亦与其有亲属关系,对此证人证言,本院均不予认定。综上所述,项素伶、刘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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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宏达热力有限公司、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青龙满族自治县宏达热力有限公司、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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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刘文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刘某某于2013年5月8日出具的协议虽写明本案争议贷款借给刘某某及娄有成养鸡用,但该协议借用人处仅有刘某某签字按手印,无娄有成签字,事后娄有成亦不予认可,原审法院据此判令由刘某某承担争议贷款本息、诉讼费及执行费清偿责任,并无不当。刘某某就其关于在娄有成退伙时刘某某与娄有成约定由娄有成承担本案争议贷款清偿责任的上诉主张,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刘某某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38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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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张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虽因介绍赌债和张某共同到达的打架现场,但张某所受伤害是邬志友所为的事实清楚,故张某的经济损失应由邬志友负担。因张某住院治疗期间所花的医疗费等票据在张某某母亲唐某某手中,所以可以认定张某的相关费用为唐某某所支付。张某主张其中有7000元是张某某给付,其余是其家人所花的费用,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张某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双全 审判员  史福占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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