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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宏文黄金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春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宏文黄金公司2010年3月9日下发了《关于2010年度月工资标准、工资结算、奖惩办法及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宏文黄金公司及所属各矿如完成公司下达的2010年度各项目标任务,宏文黄金公司即奖励矿长60000元,书记和主管安全生产技术的副职36000元,其他副职30000元;奖励公司机关各部部长50000元,正经理40000元,主管安全生产的副职30000元,其他副职26000元。综上,可以看出奖金的领取是基于宏文黄金公司及所属各矿完成公司下达的2010年度各项目标任务,而上诉人并不完全知晓该矿是否完成了生产任务,该奖励在2010年并没有兑现。上诉人虽然也主张过该笔奖金,但该笔奖金一直也没有兑现,直到2015年10月份,上诉人获悉矿长和其他机关人员领到了2010年的奖金,上诉人主张并不超过仲裁时效,上诉人的请求应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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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青龙满族自治县天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张某某要求被上诉人青龙满族自治县天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差额19086.09元、2014年10月待岗全额工资差额部分3470.48元的上诉请求。上诉人于2014年10月1日被通知停工放假,至2015年6月25日因经济性裁员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被上诉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的规定计算了上诉人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按上诉人2014年10月实际工作天数及待岗工资发放标准为其发放了该月工资,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上述两项差额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对该项论述并无不当,对上诉人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张某某要求被上诉人青龙满族自治县天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其代通知金差额3682元的上诉请求。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系因经济性裁员,其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故对上诉人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其2013年10月1日2014年10月1日的双休日加班费45234元、节假日加班费7176.55元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对该项论述并无不妥,对上诉人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另,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其没有签过字,其签字是被上诉人工作人员代签的上诉理由,因上诉人在二审诉讼中认可其只是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不认可,对解除劳动关系认可,故对上诉人该理由不予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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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青龙满族自治县天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张某某要求被上诉人青龙满族自治县天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差额19086.09元、2014年10月待岗全额工资差额部分3470.48元的上诉请求。上诉人于2014年10月1日被通知停工放假,至2015年6月25日因经济性裁员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被上诉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的规定计算了上诉人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按上诉人2014年10月实际工作天数及待岗工资发放标准为其发放了该月工资,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上述两项差额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对该项论述并无不当,对上诉人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张某某要求被上诉人青龙满族自治县天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其代通知金差额3682元的上诉请求。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系因经济性裁员,其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故对上诉人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其2013年10月1日2014年10月1日的双休日加班费45234元、节假日加班费7176.55元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对该项论述并无不妥,对上诉人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另,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其没有签过字,其签字是被上诉人工作人员代签的上诉理由,因上诉人在二审诉讼中认可其只是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不认可,对解除劳动关系认可,故对上诉人该理由不予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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