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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宏文黄金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春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宏文黄金公司2010年3月9日下发了《关于2010年度月工资标准、工资结算、奖惩办法及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宏文黄金公司及所属各矿如完成公司下达的2010年度各项目标任务,宏文黄金公司即奖励矿长60000元,书记和主管安全生产技术的副职36000元,其他副职30000元;奖励公司机关各部部长50000元,正经理40000元,主管安全生产的副职30000元,其他副职26000元。综上,可以看出奖金的领取是基于宏文黄金公司及所属各矿完成公司下达的2010年度各项目标任务,而上诉人并不完全知晓该矿是否完成了生产任务,该奖励在2010年并没有兑现。上诉人虽然也主张过该笔奖金,但该笔奖金一直也没有兑现,直到2015年10月份,上诉人获悉矿长和其他机关人员领到了2010年的奖金,上诉人主张并不超过仲裁时效,上诉人的请求应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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