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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宝华与孙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李宝华与孙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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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成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静某支行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属于“其他组织”。本案中,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和被上诉人浦发银行静某支行均属于浦发银行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将对上诉人张成等部分信用卡客户的债权转让给浦发银行静某支行,故浦发银行静某支行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如果发生与本合约相关的法律纠纷,张成提供的家庭地址也将作为诉讼期间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只要相关法律文书由法院寄送至该地址即视为送达。一审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材料均邮寄至张成在信用卡申领表上填写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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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美娟、陈某某与吴某某、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1、原、被告间为民间借贷关系还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2、如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则涉案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以及对被告吴某某是否具有拘束力?3、原告方要求继续履行涉案协议书并由被告方协助其办理系争房屋过户手续有无履行障碍?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作如下评判:首先,被告方称其与原告方系借贷关系,涉案两份协议书均是为了借款关系做担保,因双方关系较好,互相信任所致,故从未出具过书面借条,且具体借款金额、借期、利息等亦未作约定。然根据原、被告自述,原告周美娟与被告刘某于2013年3月底方才相识,均为普通职工,在2013年12月20日签署《协议书》之前,原告周美娟已向被告刘某转账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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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与左某某、高某某等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第一、《委托代理合同》对原、被告双方可能承担风险的约定是否公平。对此,本院认为,涉案委托事项涉及多个执行异议申请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主张不动产物权期待权排除执行,或主张取得不动产物权需满足多个法律要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确有可能认定被告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进而驳回被告的执行异议申请或诉讼请求。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无法取得第二期律师费。即便《委托代理合同》第六条规定了“结案后15天支付律师费”,甚至对“结案”的界定包括“所有案结事了的全部情况”,但被告因前述情况而败诉显然不属于案结事了的范畴,原告的确无法援引此条款向被告主张律师费,因此本院认为《委托代理合同》并未排除原告应承担的风险。但原、被告对法律知识的掌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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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某支行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提交的上述证据仅能显示与其进行短信联系的对象名为“马伟明”以及其手机号码,并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马伟明系平安银行的工作人员并具有减免信用卡欠款的权限,李某某也未通过查看工作证等方式对“马伟明”的身份进行核实,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平安银行予以否认的情况下,难以认定李某某与平安银行达成了和解方案,因此,对上述证据均不予采信。  经审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李某某所主张的一审送达程序问题,经查,一审法院将起诉状副本和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判决书均邮寄至“江苏省连云港新浦区通灌南路XXX号九龙城市乐园27#1单元202室”,收件人为“李某某”,电话为“XXXXXXX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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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某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静某支行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第一,经本院审查,原审已经依信用卡申请表上那某的住址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且快递查询显示,该等诉讼材料均已由本人签收,故那某称原审违法缺席判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第二,那某上诉称银行流水单无法反映欠付本金的构成情况、未扣除那某已经归还的款项、无银行盖章,但经本院审查,该流水单上详细记载了各笔消费和还款的时间及金额,那某对此表示无异议,且未能证明该流水单存在遗漏记载还款的情况,此外,该流水单有浦发银行盖章,故那某的相关上诉理由均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第三,系争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虽系格式合同,但是其中关于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的约定并不构成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或限制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且对于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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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陈某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关于协议书的效力。2015年12月20日前,原告名下在本市有涉案房屋及铜川路房屋两套房屋,如再购买其他产权房屋即属于限购对象。后原、被告就涉案房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涉案房屋产权登记至被告一人名下,原告于2016年1月另购买了金沙江路房屋。从原告名下房屋的情况及就涉案房屋办理产权过户及购买金沙江路房屋的过程来看,原、被告所签协议书应为合法有效,原、被告的真实意思应为先由被告代持原告的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再由双方共同将涉案房屋出售,原告得二分之一的售房款。基于此,原、被告于2015年12月22日就涉案房屋所签房地产买卖合同应为双方履行协议书的行为,双方之间并不具有真实的买卖房屋的意图。  关于折价款是否应由被告、第三人共同支付。根据协议书约定,涉案房屋未能于被告代持期间变卖处置的,被告应向原告按市场价支付代持房产份额的折价款,原告所享有的涉案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即归被告。至2018年6月30日,涉案房屋未能变卖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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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姚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姚某某所主张的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2080号案件与本案无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17705号以及本院(2019)沪0115民初50303号案件均已撤诉结案,未进行实体处理,故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姚某某在原告浦发信用卡中心办理信用卡后,即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在使用信用卡后于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及时还款。现被告姚某某借款后,未按约还款,故原告浦发信用卡中心要求其支付透支本金的诉请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至于原告浦发信用卡中心主张的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本院认为,原告浦发信用卡中心主张的利息的利率及违约金的利率两项有叠加,且当月应付利息及违约金按月滚入下月基数中再次计算,总和过高,显属不合理,本院酌情予以调整。被告姚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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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静某支行、张某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静某支行、张某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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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首先,针对信用卡专向分期业务部分,任某对信用卡欠款本金及手续费金额并不持异议,异议在于手续费的性质认定以及逾期利息的承担。对此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将中国银行普陀支行与任某之间的专向分期业务认定为金融借款法律关系,并据此以12.5%的手续费为基础计算任某应当支付的利息,将日万分之五的透支利率认定为逾期利息的利率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至于逾期利息部分,任某主张《银行卡专向分期付款申请表》中未约定有逾期利息,然中国银行普陀支行系依据《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业务付款协议书》之约定向任某主张违约责任。根据《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业务付款协议书》第四条第2项,“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业务协议书通用条款(双方确认:乙方在本协议上签字,甲方有权签字人在本协议上签署并加盖公章即视为对本通用条款的确认,无需另行在本通用条款上签署)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相同的法律效力。”以及该协议书的乙方声明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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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段某某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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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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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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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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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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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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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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