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个人信用贷款借款借据等予以佐证,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借款后,理应按约还款,然被告仅归还了部分钱款,尚欠借款本金33333.34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3333.34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原告自愿调整为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期间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其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律师费,根据原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现未有证据证明三被上诉人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获得了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的资质。如果上诉人所称属实,则被上诉人涉嫌超越经营范围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且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即“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 上诉人认为,其要求被上诉人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请应当被一审法院受理。对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是被上诉人中润鼎利(上海)金融信息服务中心的唯一股东,其曾经的全资子公司可能是涉案资金的去向标的,因此其存在参与非法集资犯罪的嫌疑,应当一并移送公安处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一)关于原告是否有权请求代位析产系争房屋。 原告的债权已经生效判决书确认,且经过执行程序,但因被执行人韩云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原告已经用尽了其他权利救济途径。现原告认为被执行人韩云对于妻子邬峥峥、儿子韩德忞名下的系争房屋拥有共有产权份额,要求析出韩云部分的产权作为执行财产,此情形属于物权法规定的“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共同共有物的情形,且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有关代位析产规定作依据。故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请求代位析产系争房屋。 (二)关于各被告对系争房屋的产权份额。 本案系争房屋系在韩云与邬峥峥婚后购买,且购买房屋时韩云与邬峥峥共同生活,故登记在邬峥峥名下份额中的一半应属于韩云所有。目前系争房屋登记为邬峥峥和韩德忞两人名下,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视为在购买系争房屋时,韩云、邬峥峥均同意所购房屋的一半份额归韩德忞所有。系争房屋的购买时间早于原告与韩云债务发生的时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个人信用贷款借款借据等予以佐证,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借款后,理应按约还款,然被告仅归还了部分钱款,尚欠借款本金29166.67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9166.67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原告自愿调整为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期间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其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律师费,根据原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陶政以借贷债权人身份诉请要求李某某归还借款并按年利率24%偿还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基于借据、经公证的借款合同、银行转帐凭证等在案证据,结合李某某原审庭审中愿意还款237,000元之意思表示,原审经综合审查后认定双方之间就237,000元借贷合意的成立和借款资金的交付完成,陶政主张李某某按年利率24%偿还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亦符合法律之规定,并据此作出一审判决,经核,与法不悖,并无不当。李某某以陶政串通案外人孙某等制造套路贷,恶意出售李某某名下四平路房屋,且孙某已代上诉人还清借款为由上诉主张其不应承担本案还款之责,但在二审中未能提供新的事实及新的证据可予直接有效地佐证自己的观点,亦无其他合理有据的事由可予全面否定陶政的二审陈述意见,也有悖于李某某在一审庭审中自愿还款之自认表示,故李某某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个人信用贷款借款借据等予以佐证,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借款后,理应按约还款,然被告仅归还了部分钱款,尚欠借款本金39666.66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9666.66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原告自愿调整为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期间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其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律师费,根据原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给付资金,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因被告未按约全额还款,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元,并要求给付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7,00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现未有证据证明三被上诉人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获得了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的资质。如果上诉人所称属实,则被上诉人涉嫌超越经营范围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且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即“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 上诉人认为,其要求被上诉人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请应当被一审法院受理。对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是被上诉人中润鼎利(上海)金融信息服务中心的唯一股东,其曾经的全资子公司可能是涉案资金的去向标的,因此其存在参与非法集资犯罪的嫌疑,应当一并移送公安处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现未有证据证明三被上诉人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获得了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的资质。如果上诉人所称属实,则被上诉人涉嫌超越经营范围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且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即“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 上诉人认为,其要求被上诉人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请应当被一审法院受理。对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是被上诉人中润鼎利(上海)金融信息服务中心的唯一股东,其曾经的全资子公司可能是涉案资金的去向标的,因此其存在参与非法集资犯罪的嫌疑,应当一并移送公安处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个人信用贷款借款借据等予以佐证,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借款后,理应按约还款,然被告仅归还了部分钱款,尚欠借款本金43055.55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3055.55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原告自愿调整为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期间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其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律师费,根据原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个人信用贷款借款借据等予以佐证,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借款后,理应按约还款,然被告仅归还了部分钱款,尚欠借款本金29166.67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9166.67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原告自愿调整为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期间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其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律师费,根据原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个人信用贷款借款借据等予以佐证,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借款后,理应按约还款,然被告仅归还了部分钱款,尚欠借款本金31944.43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1944.43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原告自愿调整为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期间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其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律师费,根据原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个人信用贷款借款借据等予以佐证,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借款后,理应按约还款,然被告仅归还了部分钱款,尚欠借款本金17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7000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原告自愿调整为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期间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其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律师费,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条、转账凭证等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以及原告向被告实际交付款项的事实,双方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本案的争议在于系争150万元借款是否已经结清。对此,本院认为,虽然原告在撤诉笔录中明确表示被告在起诉后已还清借款及相应利息,但并未写明还款数额、方式等具体情况,亦未明确与此前借款一并核算清偿。从客观的还款情况而言,扣除借款当天的返现金额及被告实际偿还款项,原告确实尚余225,000元借款未获清偿,被告对此亦无异议。从被告的还款行为看,被告在原告撤诉后又向原告偿还5万元,与其所称双方已协商结清债务的说法存在一定矛盾。被告之后又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明确作出还款的意思表示,其虽然辩称系被胁迫签署,但对此并未能提供证据。 关于被告提出向案外人借款并支付高额利息,原、被告协商一并清偿的辩称意见,本院认为,对被告的上述说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个人信用贷款借款借据等予以佐证,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借款后,理应按约还款,然被告仅归还了部分钱款,尚欠借款本金23333.35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3333.35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原告自愿调整为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期间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其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律师费,根据原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其一,润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德向菁典公司支付的200万元应否算在本案润业公司的出借款项内;其二,本案诉请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焦点一,陈建德是在双方2013年11月27日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日向菁典公司转账200万元,陈建德也已明确表示该款是代为润业公司支付的借款。此外,菁典公司未举证证明润业公司另向其出借过200万元借款,也不能合理说明2014年1月24日续借400万元款项的其他来源。据此,应当认定陈建德转账支付的200万元为本案《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本院对菁典公司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其二,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本院认为,2014年1月24日《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借款期限为一年半,虽然合同第3条中约定还清全部借款应不超过最后一笔钱款到帐后1个月内,但该合同是为续借款项而签订,双方签约后并无实际付款履行行为,如按照签约前的最后一笔借款到账时间后1个月计算,则续借款期限应为2014年1月2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个人信用贷款借款借据等予以佐证,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借款后,理应按约还款,然被告仅归还了部分钱款,尚欠借款本金7638.84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7638.84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原告自愿调整为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期间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其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律师费,根据原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收条等证据为证,本院依法应予确认。被告辩称其于收款当日转账交付何某某的40,000元系还款,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本案系争借款发生时,原告与何某某已经离婚尚未复婚,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何某某系代原告收取还款,故本院对被告的该项抗辩主张不予认可,因被告辩称除转账交付何某某的40,000元外,未予还款,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主张依法予以确认。双方在借条中约定,被告逾期未还款的,应当自借款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该约定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现原告逾期未还款,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利息,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自2016年11月3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主张一并予以支持。原告曾在本案中主张其与被告之间的其他借款本息,诉讼中原告放弃该部分主张,系原告自愿处分其合法权利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个人信用贷款借款借据等予以佐证,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借款后,理应按约还款,然被告仅归还了部分钱款,尚欠借款本金22222.24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2222.24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原告自愿调整为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期间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其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律师费,根据原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个人信用贷款借款借据等予以佐证,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借款后,理应按约还款,然被告仅归还了部分钱款,尚欠借款本金23833.34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3833.34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原告自愿调整为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期间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其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律师费,根据原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个人信用贷款借款借据等予以佐证,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借款后,理应按约还款,然被告仅归还了部分钱款,尚欠借款本金30555.54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555.54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原告自愿调整为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期间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其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律师费,根据原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认为其向被告出借款项75万元,并提供银行转账凭证;被告虽认可收到该75万元,但认为系原告对被告的还款。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原告虽未提供书面借款协议,但提供了银行凭证,故被告应当对该款系原告的还款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现被告就其抗辩意见亦未提供书面的借款协议,而提供了其名下的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明细,并认为其1533号银行卡系原告使用,9627号银行卡系其个人使用,故该9627号银行卡的记录显示,原告尚欠其大于原告诉请的款项;原告虽不认可1533号银行卡由原告使用,但确认原告公司奖金是以技术服务费及费用报销的名义发放。结合被告该1533号银行卡的款项往来、钱款备注及证人证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现未有证据证明三被上诉人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获得了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的资质。如果上诉人所称属实,则被上诉人涉嫌超越经营范围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且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即“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 上诉人认为,其要求被上诉人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请应当被一审法院受理。对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是被上诉人中润鼎利(上海)金融信息服务中心的唯一股东,其曾经的全资子公司可能是涉案资金的去向标的,因此其存在参与非法集资犯罪的嫌疑,应当一并移送公安处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个人信用贷款借款借据等予以佐证,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借款后,理应按约还款,然被告仅归还了部分钱款,尚欠借款本金16666.72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6666.72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原告自愿调整为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期间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其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律师费,根据原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个人信用贷款借款借据等予以佐证,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借款后,理应按约还款,然被告仅归还了部分钱款,尚欠借款本金27500.01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7500.01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原告自愿调整为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期间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其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律师费,根据原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现未有证据证明三被上诉人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获得了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的资质。如果上诉人所称属实,则被上诉人涉嫌超越经营范围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且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即“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 上诉人认为,其要求被上诉人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请应当被一审法院受理。对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是被上诉人中润鼎利(上海)金融信息服务中心的唯一股东,其曾经的全资子公司可能是涉案资金的去向标的,因此其存在参与非法集资犯罪的嫌疑,应当一并移送公安处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个人信用贷款借款借据等予以佐证,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借款后,理应按约还款,然被告仅归还了部分钱款,尚欠借款本金38333.33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8333.33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原告自愿调整为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期间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其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律师费,根据原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个人信用贷款借款借据等予以佐证,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借款后,理应按约还款,然被告仅归还了部分钱款,尚欠借款本金22031.36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2031.36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原告自愿调整为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期间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其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律师费,根据原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个人信用贷款借款借据等予以佐证,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借款后,理应按约还款,然被告仅归还部分钱款,尚欠借款本金17114.26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7114.26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原告自愿调整为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期间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其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律师费,根据原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个人信用贷款借款借据等予以佐证,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借款后,理应按约还款,然被告仅归还了部分钱款,尚欠借款本金18333.38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8333.38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原告自愿调整为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期间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其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律师费,根据原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个人信用贷款借款借据等予以佐证,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借款后,理应按约还款,然被告仅归还了部分钱款,尚欠借款本金15000.06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000.06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原告自愿调整为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期间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其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律师费,根据原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个人信用贷款借款借据等予以佐证,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借款后,理应按约还款,然被告仅归还了部分钱款,尚欠借款本金12499.97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2499.97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原告自愿调整为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期间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其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律师费,根据原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个人信用贷款借款借据等予以佐证,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借款后,理应按约还款,然被告仅归还了部分钱款,尚欠借款本金24972.23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4972.23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原告自愿调整为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期间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其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律师费,根据原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鉴于本案案情与(2017)沪0106民初20976、20978号案件基本类似,且两被告提出的关于原告主体不适格以及借款无效的抗辩主张,提出的借款合同、前案判决书等关键证据等亦与上述两案相同,两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在空白的个人借款合同上签名的行为,并不足以认定本案借款的借款主体应为第三人而非原告,故在上述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基于类案类判的考虑,对本案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相关理由同上述案件中的一、二审判决理由,本院不再赘述。第三人捷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应视为其放弃自身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被告对涉案房屋变更登记及转让涉案房屋的行为对原告造成损害,使原告债权无法足额受偿。对此,被告及第三人认为房屋变更登记是基于被告盛某某与第三人陈某和的离婚协议,盛某某与陈某和于2009年1月22日离婚时房屋被法院查封,因此到2016年12月才过户给第三人,被告向第三人履行过户义务不损害原告利益。本院认为,首先,被告盛某某与第三人陈某和于2009年1月22日离婚时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处理,归两第三人共有房屋,该时间比原告向被告付款的时间段2013年6月6日至同年12月8日早了4、5年。被告盛某某与第三人陈某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不可能损害尚未形成的原告债权;其次,被告与两第三人于2016年12月将对涉案房屋的共同共有变更为盛某某占1%产权份额、陈某和占50%产权份额、盛某某占49%产权份额的按份共有,后由被告盛某某将1%的产权份额以80,000元转让给第三人盛某某的行为,是为了实现离婚协议中有关夫妻共有财产中的涉案房屋归第三人陈某和、盛某某共有的约定,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无偿转让财产及低价转让财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个人信用贷款借款借据等予以佐证,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借款后,理应按约还款,然被告仅归还了部分钱款,尚欠借款本金14938.78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4938.78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原告自愿调整为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期间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其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律师费,根据原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个人信用贷款借款借据等予以佐证,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借款后,理应按约还款,然被告仅归还了部分钱款,尚欠借款本金18329.28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8329.28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原告自愿调整为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期间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其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律师费,根据原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个人信用贷款借款借据等予以佐证,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借款后,理应按约还款,然被告仅归还了部分钱款,尚欠借款本金10499.99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499.99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原告自愿调整为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期间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其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律师费,根据原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个人信用贷款借款借据等予以佐证,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借款后,理应按约还款,然被告归还了部分钱款,尚欠借款本金175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7500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原告自愿调整为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期间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其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律师费,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个人信用贷款借款借据等予以佐证,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借款后,理应按约还款,然被告仅归还了部分钱款,尚欠借款本金80555.54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0555.54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原告自愿调整为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期间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其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律师费,根据原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陆初吼与被告王某某就系争房屋成立何种法律关系,原告方认为双方是租赁关系,被告方认为是买卖关系。依照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本案中,原告陆初吼未能提供双方成立房屋租赁关系的证明,但从被告王某某提供的2011年4月14日陆初吼出具的《借收条》和2012年4月7日陆初吼出具的收条及陆初吼签字的《收据证明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个人信用贷款借款借据等予以佐证,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借款后,理应按约还款,然被告仅归还了部分钱款,尚欠借款本金19333.32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9333.32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原告自愿调整为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期间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其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律师费,根据原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约定债务的相关内容,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至于交付的借款本金部分,根据原告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及原、被告的陈述,原告主张实际交付借款本金为44,000元,本院予以采纳,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因被告逾期还款已构成违约,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返还尚欠的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对于律师费部分,因借条中载明由被告负担相关费用,原告的该项诉请,亦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有被告借条、转账明细等为证,被告收到原告的借款后,理应按约归还,现借款期限届满,被告至今未足额履行付款义务,显属不当,还应承担相应的逾期利息。被告辩称借款后除一笔5,000元的转账还款外,还有多笔现金还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原告对此予以否认,故被告的辩称意见本院难以采信。 综上所述,原告之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美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某借款95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从双方当事人关于涉案《借据》《收据》以及相关款项往来的诉辩意见和举证来分析:首先,在涉案合伙投资数额问题上,吴某某在另案中陈述的投资数额,与其在另案中提供的结算表记载的投资数额,以及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投资协议约定的投资款项,前后不一致。且吴某某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合伙协议约定的投资款1,500,000元,两份《借据》分别记载的79,000元、500,000元,两份《收据》分别记载的40,000元、400,000元,以上款项数额相加结果正好等于吴某某在另案中述称的其合伙出资数额2,519,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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