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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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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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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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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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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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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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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案发后及时补缴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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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犯罪后及时补缴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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