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1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某1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1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2020年3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谷某在案发现场等待处理,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被告人谷某已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其行为亦得到被害人谅解,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马某、田某某因索要赌债,非法剥夺被害人张某某的人身自由并对其殴打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三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存在殴打情节并索要赌债,同时马某有前科,王某某、田某某有劣迹,依法应从重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其中马某、田某某在案发后积极主动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决定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四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考虑罪犯王某某在原判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结合该犯在服刑期间改造情况、计分考核情况、行政奖惩情况和执行财产刑情况,该犯系累犯,应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07年1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向某持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向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其辩解在发生事故后因感到害怕在几十米之外观察事故现场,属于未离开现场,没有逃逸行为。依据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的处理以及证人证言证实,事故发生后,现场没有见到被告人李向某本人,尽管其在距离现场几十米远之外,但不能将事故经过如实告知交警部门,以致事故真相不清发生由他人顶替情形,当时本人在事故现场之外,其他人无法知晓其下落,人身自由没有受到限制,直至第二天在家人陪同下去交警部门投案自首,其应属交通肇事后弃车逃离现场的逃逸行为,其没有逃逸行为的辩解不能成立。被告人李向某具有投案自首行为,对其没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辩解,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并非属于不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因此其自首行为成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与红绿信号灯杆碰撞,造成车内人员一人重伤、两人轻伤、一人轻微伤,车辆及交通公共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的严重交通事故。被告人刘某经交警事故认定,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判决其犯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该刑事部分的判决已生效。刘某醉酒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车上人员受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薛某2明知刘某喝醉酒却放任其驾驶车辆,薛某2对事故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被告人闫某、薛某3交警队认定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其虽然没有尽到提醒、劝诫、阻止的义务,但其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必然因果关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判令其承担20%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不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且有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叶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按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毛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毛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全部赔偿经济损失220000元,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麻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表明,被告人毛某平时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所在乡镇社区矫正办公室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同意纳入社区矫正,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致一人重伤经医治无效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虽有犯罪前科,但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方谅解,被害方亦请求法院对田某判处缓刑。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顶替,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刘某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刘某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谎称系他人驾车并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其主观上是为逃避法律追究,符合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件,辩护人关于其不具有逃逸情节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赔偿受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院查证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柴某某、况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柴某某、况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李书文 审 判 员 王东明 人民陪审员 潘志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强行将他人反锁在家中,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期间被告人田某某还对他人进行殴打,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手段,强行向他人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某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退缴了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应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对其科以刑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对被告人范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且有荆门市掇刀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同意对被告人范某某实施社区矫正并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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