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违反国家规定,对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发后被告人汤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汤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基于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汤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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