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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遇紧急情况处理不当,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温某某及其辩护人要求追加雇主刘某甲为本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由雇主刘某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辩护意见,因为本案是交通肇事案件,与民事雇佣案件不是一个法律关系,此项要求可另案告诉,故被告人温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温某某应该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因为被告人温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新民营销服务部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座位险,所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新民营销服务部在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座位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即每个座位人民币1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乙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因为李某乙无责任,所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人民币11000元,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人民币1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乙不承担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新民营销服务部辨称被告人温某某非法营运,不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因为在被告人温某某投保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新民营销服务部对该项要求没有尽到明确告知义务,所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新民营销服务部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各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诉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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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因犯交通肇事罪,林口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黑1025刑初117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该判决的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林口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2、王某1、王某3要求被告人刘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承担赔偿义务,具体诉讼请求为死亡赔偿金257360元、丧葬费26217.5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合计为333577.50元。刘某、李某对此无异议,表示保险公司在赔偿后,二人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认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三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能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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