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振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尤振利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尤振利有自首情节、认罪、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尤振利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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