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数额达到较大标准,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法定追诉期限为五年,行为发生时间为2012年9月14日至2012年11月26日,报案时间为2019年1月21日,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决定对贾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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