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立即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已对被害人亲属作出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廖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谅解,依法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廖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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