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承认原告侯某某主张的其父亲向原告借款事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在本案件审理过程中,XX峰死亡,继承人王某、王某表示放弃继承其父亲财产。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债权人的债权应当以债务人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进行清偿。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应以XX峰的遗产对此笔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生效后执行XX峰遗产用以偿还原告侯某某的借款。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计937.5元由原告侯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杨红某与被告刘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未清偿的事实,已由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所确认,被告所提交的证据除去银行账户明细,均来自该刑事案件卷宗,被告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推翻法院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故对原告杨红某与被告刘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未清偿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借款的数额,被告刘某在该刑事案件侦破过程中曾自述尚欠原告75000元,未予偿还;张倩供述,刘某通过其向杨红某借了75000元,一直未还。该两项证据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故应认定被告刘某尚欠杨红某75000元的事实存在。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其他多于75000元的借款,因原告所提交的借条,系在对刘某非法拘禁期间由刘某所书写,故本院对该部分证据不予采纳,对于超过刘某承认的75000元之外的借款,原告又未能提供出资金给付的其他证据,被告又不予认可,故本院对原告超出75000元部分的借款主张不予支持。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刘某应当及时偿还原告借款。被告刘某与被告刘某系夫妻关系,应认定为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故被告刘某亦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未提供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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