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甲当庭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二百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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