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能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被害人家属已得到赔偿,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李某在社区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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