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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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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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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盗窃案不起诉决定书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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