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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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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祝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祝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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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_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酒后驾驶车辆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且无法证实其主观上明知周棚派出所所长尹某某正在依法执行公务,不符合起诉条件。现本案证据已基本固定,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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