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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肇事后逃逸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通过现有证据可以证实上诉人王某某的肇事车辆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故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审法院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赔偿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肇事后逃逸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通过现有证据可以证实上诉人王某某的肇事车辆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故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原审法院判决,定性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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