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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某某交通肇事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隋某某在2012-2013年度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服从分配,认真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考核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已服满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罪犯隋某某被捕前居住地的额尔古纳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对其办理假释,并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额尔古纳市某某修理部愿意接收其为本单位员工,其兄弟随某某表示负责考验期内对其进行管理和教育,本人也做出服从监管的保证。综上,罪犯隋某某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八十二条、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隋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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