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2日作出(2015)朝民(商)初字第29501号民事判决:一、原告沈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被告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惠新西街店天山花开蜂蜜枸杞蜜、薰衣草蜜、山花蜜、红枣蜜、甘草蜜、黑蜂蜜四十八瓶;二、被告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惠新西街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沈凯货款三千一百三十三元;三、驳回原告沈凯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沈凯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三中民终字第1620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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