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聚精采公司是否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 编号、生产日期。本案中,涉诉食品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且未获得生产许可证,虽然实质上未必属于不安全食品,但经营者未能举证证明该食品实质上是安全的并符合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要求,且该食品形式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生产应当获得生产许可证、食品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规定。生产许可证是食品生产和流通的前提,是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一项重要表征,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进而影响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判断,因此经营者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应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对于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消费者存在购买后食用过期食品的可能性,存在安全隐患,且其在形式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应当标注生产日期的要求。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判断食品是否处于质量安全保证期间的表征,用以防止消费者食用过期食品。经营者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