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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洪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洪某某涉嫌经济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故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某某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振坡 书记员:郭朋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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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石文龙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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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馆陶县常某花卉有限公司、常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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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韩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本案案涉车辆登记车主为高朋,原告王某主张拥有所有权,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原告提交与高朋签订的邯郸万合旧机动车交易协议,因高朋系原告的儿媳,不能确定该协议的真实性,即亦不能确定原告为实际车主。再说,原告在本院询问笔录中陈述的购车价款、支付方式和在庭审中陈述的购车价款、支付方式相矛盾。原告提交的车辆抵押合同、租金支付表显示,车辆的抵押人为高朋,抵押权人为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承租人为高朋,出租人为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且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物权利不存在任何瑕疵。在原告提交的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的中显示案涉车辆被本院扣押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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