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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手递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姜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规定,本案中,手递手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在劳动仲裁及一、二审中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姜某某存在严重违反手递手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规章制度及给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手递手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以此为由单方解除与姜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向姜某某支付经济赔偿金。手递手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关于不承担向姜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经济补偿金标准确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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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哈尔滨岁宝天鹅饭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张某某原系天鹅公司工作人员,1997年因身体原因离开单位,1997年至2001年,张某某未参加单位工作,2001年天鹅公司将其除名。张某某主张2014年知道天鹅公司对其除名,其对此有异议应当及时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张某某与天鹅公司签订了《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登记表》,其本人于2015年5月19日书写的辞职申请中也明确记载“由于个人原因,已于2001年7月16日自动离职,与公司无任何债权债务纠纷和争议,对公司无任何要求”。上述事实可以证实,张某某在申请仲裁一年前已经知道自己被除名的事实。张某某主张由于律师原因影响了起诉时间,其可以以委托合同纠纷另行主张权利,但不构成对本案时效的不可抗力。张某某超过时效后主张权利,天鹅公司提出了时效抗辩,故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已丧失胜诉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张某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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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哈尔滨岁宝天鹅饭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张某某原系天鹅公司工作人员,1997年因身体原因离开单位,1997年至2001年,张某某未参加单位工作,2001年天鹅公司将其除名。张某某主张2014年知道天鹅公司对其除名,其对此有异议应当及时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张某某与天鹅公司签订了《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登记表》,其本人于2015年5月19日书写的辞职申请中也明确记载“由于个人原因,已于2001年7月16日自动离职,与公司无任何债权债务纠纷和争议,对公司无任何要求”。上述事实可以证实,张某某在申请仲裁一年前已经知道自己被除名的事实。张某某主张由于律师原因影响了起诉时间,其可以以委托合同纠纷另行主张权利,但不构成对本案时效的不可抗力。张某某超过时效后主张权利,天鹅公司提出了时效抗辩,故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已丧失胜诉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张某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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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某、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省疾控中心应否支付李红某工资、经济补偿金及省疾控中心应否支付李红某欠缴的社保费用问题。关于省疾控中心应否支付李红某工资和经济补偿金问题。根据本案的相关事实,能够确认李红某与省防疫站劳服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省疾控中心对李红某和省防疫站劳服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并无异议,故本院确认李红某与省防疫站劳服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省劳服公司对省防疫站的批复载明“……该公司为组织安置本单位待业青年就业,指导管理本单位兴办的集体企业的管理型劳动服务公司”,据此省防疫站劳服公司为管理型劳动服务公司,其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依法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资格,故省防疫站劳服公司不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应由其开办单位原省卫生防疫站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又因原省卫生防疫站于2001年重新组建成立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即省疾控中心,故原省卫生防疫站的相关法律责任应由省疾控中心承担,一审判决由省疾控中心支付李红某工资、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省疾控中心虽上诉主张省疾控中心为事业单位,成立在省防疫站劳服公司之后,二者没有依附关系,省防疫站劳服公司能够独立对外承担责任,但由于省防疫站劳服公司系原省卫生防疫站开办,省疾控中心作为省卫生防疫站重新组建后的单位,其应掌握省防疫站劳服公司能够独立对外承担责任的相关证据,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且本院根据省疾控中心的申请,到相关职能部门亦未调取到省防疫站劳服公司已经工商登记的相关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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