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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乾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就李贵祥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的问题,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7月5日作出冀伤险认决字[2016]1024011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贵祥死亡为工伤,后经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7)冀10行终13号行政判决终审确认,李贵祥死亡为工伤,上诉人乾某公司所称李贵祥的死亡不应当按照工亡对待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另就上诉人乾某公司所称其是否曾保管《遗体寄存委托书》的事实,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李某提交了乾某公司劳务人员孙小明的录音,乾某公司亦认可孙小明系其公司劳务人员且未能提交其他证据予以抗辩,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并无错误。此外,二审庭审中,乾某公司亦认可该委托书的保管问题对判决结果并无影响。综上所述,定州市乾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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