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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汤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购买被告汤某某位于香河县××开发区××郡小区××楼××单元××室房屋,此房屋已于2017年7月25日转移登记至原告王某某名下。按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该房屋转移登记之前的物业费用应由被告负担。该房屋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计1602元,转移登记之前的物业费合912.25元,故被告应给付原告物业费912.25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物业违约金1057元,因被告与香河欧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约定的按应缴费用的千分之三交纳违约金的标准过高,其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宜,违约金合124.67元,故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应支持124.67元。被告对其出售房屋的电器线路进行了改造,并对厨房的检查口进行了封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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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留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涉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合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王留留与建行香河支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后,未按照约定按期向银行偿还借款,致原告根据其与建行香河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代被告偿还借款利息及罚息合计7590.49元,原告对此款享有追偿权,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代偿按揭款利息及罚息7590.49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自每笔产生之日起至付清之日,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应付原告的购房款,被告已通过交纳首付款及贷款的方式支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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