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甲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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