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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4-10-07 admin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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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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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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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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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故意伤害案)_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故意伤害案)_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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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冯某某)(公开版)_永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冯某某)(公开版)_永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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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公某某故意伤害案)(公某某旦)(公开版)_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公某某故意伤害案)(公某某旦)(公开版)_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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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赖某甲故意伤害案)_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赖某甲故意伤害案)_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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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某某)(公开版)_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某某)(公开版)_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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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韩某)(公开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韩某)(公开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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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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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胡某某)(公开版)_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胡某某)(公开版)_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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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过失致人重伤案)_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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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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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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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旦某某等3人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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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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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甲故意伤害案)_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甲故意伤害案)_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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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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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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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达成刑事和解的情节,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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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达成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等从宽、从轻及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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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吴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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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达成刑事和解的情节,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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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达成民事和解的情节,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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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泰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依据《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公诉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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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故意伤害案)_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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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政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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