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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和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和忽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第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已部分履行赔偿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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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驾车严重超载、在行车过程中处置情况时措施不当致所驾车辆驶入道路左侧路面并侧翻,造成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李某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交通肇事后果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保护现场,赔偿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在庭审中当庭表示认罪,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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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黄某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  聂本军 审判员  李红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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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陶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陶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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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给被害人及其亲属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李高茂 书记员:周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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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具有主动认罪,态度较好的量刑情节,一审法院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本院予以认可。上诉人提出“量刑过重”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亚东 审判员  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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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未确保行车安全的情况下,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发生,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积极抢救伤者,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结合大冶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可对被告人张某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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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量刑时均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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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的意见成立。被告人陈某某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未获得谅解的情节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2015年8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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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后立即报警且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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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事故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有会车可能的情况下超车,遇有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通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的指控意见,经庭审查证属实,应予确认。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积极拨打122、120电话,可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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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事故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徐某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应予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意见,经庭审查证,被告人在案发后明确让其哥哥处理事故,被告人哥哥徐某甲到现场后即拨打了报警电话,被告人未离开现场,主动配合侦查机关工作,此情形应按自首处理,对被告人辩护人该辩护意见应予采纳,对其他辩护意见认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结合被告人徐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及无赔偿能力情节,可适当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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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的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具备监管条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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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无证、酒后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付某某庭审中认罪、悔罪,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谅解,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2014年6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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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身为机动车驾驶员,忽视道路交通法规,驾车致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大悟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吕某在案发现场主动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并能积极采取施救措施,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吕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故对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议对被告人吕某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了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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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处理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林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某撤回上诉。天门市人民法院(2013)鄂天门刑初字第003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处理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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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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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云梦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8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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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邵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经济损失已经得到足额赔偿,且被告人邵某获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邵某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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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新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建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过失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建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并在案发后能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此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称被告人建新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建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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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违反道路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从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熊某的车主代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4日起至2014年6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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