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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有逃逸情节。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针对逃逸情节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本人在事故发生后既未垫付被害人及其亲属的任何费用,在诉讼过程中亦未取得被害人刘某亲属的谅解,故其辩护人针对赔偿问题提出的酌情从轻处罚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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