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造成张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庭审中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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