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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关于上诉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右手伤不是上诉人所为,应改判上诉人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的陈述、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能够证实上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双方厮打,致被害人朱某某右手第五掌骨骨折的事实经过,故对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上诉人李某某二审期间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并与其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原告人谅解,沈阳市皇姑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出具同意接受李某某社区矫正的意见书,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依法适用缓刑,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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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高某某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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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付某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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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孙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已于庭前对被害人亲属做出了赔偿,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故对被告人孙某甲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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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武某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刑期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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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潘某当庭自愿认罪,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5日起至2013年7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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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被害人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取得了谅解,应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经山东省聊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庭前调查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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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系初犯,有悔罪表现,且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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