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关于上诉人李某某提出“不应该负全部责任”的辩解,经查,交警部门经过勘查与论证,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应当作为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故上诉人李某某的此项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上关于诉人李某某提出“自首情节在量刑中没有体现出来”的辩解,经查,一审判决已经考虑了李某某的自首情节,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上诉人李某某的此项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李某某提出“愿意积极赔偿”的辩解,经查,李某某虽有愿意积极赔偿的意愿,但并未实际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亦不予谅解,故上诉人李某某的此项辩解本院不予采纳。综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车辆损坏的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对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冯某有自首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冯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大某在从事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毛大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毛大某在事故发生后,部分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事故造成多辆车辆受损,多名人员受伤,多数被害人未得到赔偿,以及毛大某系受人雇佣从事运输工作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均予以考虑。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毛大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疲劳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发生一人死亡三人受伤、两车受损之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犯罪后积极主动报案并在案发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系自首。另被告人张某家属已经与被害人贯某的近亲属、被害人贯某1、被害人郭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综上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辩解称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高速公路上疲劳驾驶机动车且超速行驶,致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找人打电话报警,并返回案发现场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犯罪经过,系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的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具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以致发生一人死亡、三人受伤、车辆受损之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罗某甲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够保护现场,积极救治被害人,且能够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同时,根据被告人罗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邬某某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且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对被告人刘某某量刑时,还应考虑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经得到肇事车辆所有人一定的赔偿,并取得被害人郎宝纯家属谅解的情节,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海东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能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故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海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海东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取保候审期间刑期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张晓静所提被告人李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应构成自首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李某在事故发生后未主动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到案缺乏主动性,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说明仅能证实其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故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当庭认罪,故可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李某某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的意见依法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依法予以采纳。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审理中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对被告人依法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2日起至2018年4月21日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指控成立。被告人郑某能够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郑云川人民陪审员 孙才昌人民陪审员 郑世金 书记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其不宜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对被告人吴某某不适用非监禁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21年9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时,梁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其取得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其可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解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解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民警赶到现场将其口头传唤至钟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胡集中队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解某已赔偿被害人陈某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解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被告人解某的行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所在社区亦同意对其予以社区矫正,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四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伤,负事故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在交通肇事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事发后其亲属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其亲属垫付部分医疗费,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唐海县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李某某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根据李某某在交通肇事中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认定结果,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人数及程度、车辆损失情况,并考虑到李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的表现等情节,对其所作出的刑罚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付某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赵某某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被害人亲属谅解被告人赵某某,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四人死亡、二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上诉人李某某、卢某某及其代理人提出“一审认定被害人系农业户口错误,应按照城镇户口赔偿标准计算”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害人李某甲户口性质属于农村户口,且并未在城市连续居住生活、工作满一年以上,应当按照农村人均年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故对上诉人李某某、卢某某及其代理人提出的此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李某某、卢某某及其代理人提出“一审应认定被害人李某甲的母亲已丧失劳动能力”的上诉理由,经审查,被害人李某甲的母亲未满六十周岁,亦无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等疾病,且未提交李某甲的母亲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证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驾驶机动车车后反光标识不完整,且在事故发生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且事后明知有事故发生的情况下仍驾车继续驶离,未履行报警救助义务,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祝某某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其主观恶性较大,依法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在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祝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2月23日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关于上诉人提出有自首的辩解意见。经查:二审期间侦查机关提交的补充证据及相关证人提交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王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发生后,请求他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具有明显的对被害人积极施救和向交通管理部门报警的主观意愿,并如实陈述事实经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其行为应当视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诉人王某某提出的该辩解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上诉人王某某系过失犯罪,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一定经济损失,原审判决均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虑,二审期间查明上诉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疲劳驾驶机动车致车辆失控,前后二次撞上道路防护栏,造成了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徐某在案发后能及时报警,并在交通警察赶到现场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具备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亲属系朋友关系,且其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谅解,又使被告人徐某具备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结合社区矫正单位对被告人徐某的审前社会调查结论,对被告人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依法对被告人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行驶,以致发生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随即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的处理,应视为自动投案,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刘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已和解,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判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辩护人提出的尹某中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的意见,井陉县人民法院及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均已对此作出认定,故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尹某中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判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9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杨巧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高速公路上疲劳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五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瑶在案发后及时打电话报警并等待警察的到来,后又在公安机关交待了事故发生的全部经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瑶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已折抵刑期一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赵某甲应予以处罚。被告人赵某甲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按要求在规定的地方等候警察前来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家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被告人赵某甲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赵某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已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被告人周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周某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请亲属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已予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过程中未能确保安全行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轻微伤)、两车及高速公路路产受损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甲在因犯交通肇事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下,未能吸取教训,在驾驶机动车辆的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可酌情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张某甲在案发后能主动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处理,在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归案后亦能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被告人张某甲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特别恶劣情节。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所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所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参与施救,到案后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方某系自首及被告人方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被告人胡某交通肇事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的妻子对其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2014年8月3日止)。 审 判 长 顾琼香 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郑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积极实施救助,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向被害方履行了民事赔偿和补偿,取得了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向某案发后主动报案,在现场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在亲属的配合下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且得到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的辩护人辩称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已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7日起至2014年4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有逃逸情节。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针对逃逸情节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本人在事故发生后既未垫付被害人及其亲属的任何费用,在诉讼过程中亦未取得被害人刘某亲属的谅解,故其辩护人针对赔偿问题提出的酌情从轻处罚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协议,被害人亲属表示了谅解,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符合监管和帮教条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辆,造成四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情节特别恶劣,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志东在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王志东自愿认罪,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志东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在驾驶车辆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范某甲及时报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范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性,对范某甲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梁某某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交通运输肇事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审在量刑时已考虑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已对其从轻处罚,并无量刑过重的情形,故上诉人梁某某提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16年10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6日起至2015年12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未离开事故现场,有对部分伤者实施急救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其行为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肖某宜赔偿了小部分受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除被告人之外的九名伤者均证实,被告人肖某宜在驾驶过程中不时使用手机,接打电话,未专心驾驶。被告人肖某宜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并取得谅解。综上情节,酌情对被告人吕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段某悔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郑立平审判员 辛吉贵审判员 王兴锋 书记员: 刘建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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