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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付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16年4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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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机动车驾驶证且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关于辩护人辩称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且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行为属自首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另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取得了其谅解,量刑时亦可酌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对被告人李某甲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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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县人民检察院、郭某甲、赵某某、曹某某、岳某某、胡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没有取得大货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违规驾驶套牌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胡某在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营运车辆资格的情况下仍然驾驶车辆从事货物营运,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对此事故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与车辆所有人胡贵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胡某犯罪后能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二审期间胡某、胡贵军与被害人郭某甲、赵某某、曹某某、岳某某分别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胡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其户籍所在地司法机关经审前社会调查,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故本院对胡某宣告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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