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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冀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冀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任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冀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孔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冀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