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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能真诚悔罪,与被害人近亲属自愿和解,通过赔偿经济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诉讼中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和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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